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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规范化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制定试点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规范化管理的试行办法。

一、住宅开发商

在家庭装饰企业进入小区施工前,住宅开发商需提供下列资料和条件:

1、小区地点、名称、总建筑面积、竣工日期、市场售价及销售对象情况。

2、房型图,有无施工特殊要求,小区规划设施特点。

3、开发商应在售房资料,有关场所向业主发放由协会推荐进入小区的家庭装饰企业的有关情况。

4、统一组织相关家装的推荐活动(如横幅、标语、彩旗、企业介绍等)。

5、开发商在小区内,应向由协会推荐的家庭装饰每一企业提供独立的经营场所。(有关要求另议)

6、家庭装饰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开发商有权建议取消施工企业在小区内施工资格。

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

1、物业公司在交房前,把协会和物业公司所推荐家装企业的介绍资料用“告业主公开信”(内容另议)的形式寄发给业主。

2、物业管理部门应对进入小区施工装饰企业和施工工作人员根据规定,核验相关证件。

3、对符合要求家庭装饰施工企业发放进入小区的《家庭装饰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出入证》。

4、对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其中违反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

5、对业主和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作出处罚决定。

三、协会推荐家庭装饰企业进入住宅小区,主要通过竞争机制择优推荐。

协会推荐企业应具备与做到下列条件:

1、推荐家庭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会员。

2、企业必须接受协会统一管理,认真执行《行业公约》。

3、执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的有关规定。

4、使用上海市工商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

5、施工企业必须有规范的施工图纸、严格按图纸施工。

6、施工单位对小区施工的工程配备固定的施工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对施工质量严格监控,接受协会投诉检查部抽查(附意见)。

7、进入小区施工人员具有三证(身份证、暂住证、上岗证)。

8、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必须穿着本公司统一的工作服,文明施工。禁止在小区施工现场内穿拖鞋、赤膊施工,禁止向业主索要吃、喝和钱物。

四、房屋业主和使用人

1、业主与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本着对自己负责态度,应找协会推荐企业施工。

3、自行委托装饰装修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向物业公司签署《业主装修承诺书》。

五、推荐进入小区程序

1、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应根据房产商、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向协会会员单位发出信息。

2、进小区施工的会员单位应向协会自愿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

3、协会与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组成评议小组,对施工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审定,评出若干企业作为推荐企业,进驻小区。

4、施工企业在条件同等情况下,协会优先考虑推荐参加上海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保险金的企业。

5、非协会推荐企业进入试点住宅小区施工,须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与协会共同核验有关证件后方可进入小区施工,并具备和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六、小区现场管理

1、由行业协会、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组成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小区的管理工作。

2、办公室每周召开例会,通报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开联系方式和电话。

3、办公室组织对各入驻企业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日后填写装潢企业评议表的依据。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经营行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等。

4、建立施工企业登记卡,对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等进行登记,对“三期”验收,日常检查进行记录。

5、建立施工现场铭牌制度,内容:①工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②现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③质量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④公司监督电话及施工现场操作流程表和施工进度表。⑤质量投诉电话。

6、业主与入驻装饰企业因施工中发生争议而双方不能解决的,应由现场办公室协调处理。

7、现场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责任方发出书面通知单、限期处理、跟踪监察并记录在案。有严重违约行为或安全质量问题的,现场办公室作出整改或进行停工处理等意见,并报协会备案。

8、检查中如发现工程总体转包的,现场办公室报请协会后取消改装饰企业入驻资格。

9、在规范小区内的施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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